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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举债妻子不知情
“共同债务”妻子是否应当偿还
遭继父持续猥亵
女孩如何远离伤害
农村妇女离婚后
能否获得离婚前
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离婚后
抚养一方
不让孩子上学读书怎么办
幼儿园食堂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谁来维权
”
8月28日,湖北省妇联联合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发布了2019年“湖北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案例”。
十大案例涉及抚养权纠纷、猥亵儿童、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问题,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通力合作,展示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并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
从本周起,每周三将持续推出“十大案例”,让更多家庭成员知法懂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那么第一期讲了什么呢?
往下看吧!
基本案情
江某与钟某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2010年5月生育一子,取名江某某。2011年9月, 江某与钟某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江某某由钟某抚养,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儿子江某某成年后随父亲或是母亲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离婚后,江某和钟某都没有再婚。江某某一直跟随母亲钟某生活。钟某以种种理由拒绝让父子相见,钟某无工作,租住在廉租房内靠亲人接济为生,常年闭门不出,不让江某某上学读书。江某曾于2015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后撤回起诉。2016年10月江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江某某抚养关系。2017年4月,经法院主持调解,江某与钟某达成协议:
1、江某某抚养权归钟某,每周一至周五上学期间由江某照看并随其生活,每周六、周日放假由钟某照看并随其生活,生活、教育所需费用均由江某承担;
2、江某一次性支付2017年4月之前抚养费14200元给钟某。
江某按约定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但钟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经法院多次执行,钟某仍拒绝送孩子上学。现在,江某某年满8周岁,已达到适学年龄,钟某拒绝让江某某去学校上学,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江某某爷爷奶奶为了孩子上学,频繁越级上访,导致矛盾激化。
办案过程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义务,根据当地妇联、团委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为江某某调取的大量证据材料,证明钟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剥夺江某某的受教育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江某某的受教育权,保障其健康成长,法院根据事实,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变更江某某的抚养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看似简单的变更抚养权纠纷,但其背后涉及到的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被侵害。让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家长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都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便是法定监护人也不得随意违反。
本案亮点在于当地妇联、团委作为基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积极作为,收集了大量证据材料,证明江某某的母亲存在侵犯子女合法权益的事实,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即江某某的母亲存在剥夺江某某受教育权的行为,依法变更了江某某的监护权。
该案处理的结果其价值引导值得深思。法官决定由谁抚养孩子,首先考虑的是子女的权益,即由谁直接抚养孩子对其今后的成长、学习、生活更为有利,父母都应当依法履行自己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让孩子接受教育的义务,共同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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