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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特殊的历史时代性,造就了当时的早婚现状,当权者甚至颁布了诏书,用法律制度来约束女子到了一定年龄必须结婚。但是,即便是当时的早婚现象严重,等级制度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我们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早婚现象和等级性婚礼的情况如何?
魏晋南北朝时期,当权者直接下诏书要求女子适婚而嫁,早婚现象严重。
早婚在当时的最高当权者以及将相大臣中盛行,在普通百姓中也较为普遍。对比唐汉,早婚已成为当时普遍的社会性习俗。西魏大统十二年就曾下过诏书,要求:“女子不满十三已上,勿得以嫁。可见在此以前的女子就有不满十三岁而嫁的现象。另外,根据资料记载,三国时期女子婚龄平均约17岁,早婚婚龄约13岁;而西晋时期的女子婚龄约13到16岁;南朝女子婚龄约12到13岁;北朝女子婚龄约为13岁。如果女子不嫁,官府也会强制女子出嫁。
根据《晋书·武帝纪》记载,司马炎曾要求女子17岁就要出嫁,如果父母不将其女嫁出,地方官府会强制让她出嫁。特别在北朝时期,朝廷曾下过这样的诏书:“女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嫁,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宋书·周朗传》记载:“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这一时期还出现专门调整婚姻关系的《户婚律》。晋武帝也发过诏书:“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这是指如果到时候不婚,就要采取强制措施,由政府指配丈夫了。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令刑罚也推行早婚,同时统治者在早婚上也多是身体力行。此外,人口因素、宗法社会传嗣延祚观念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思想最终也推动了早婚思想观念在民间的形成。特别是自北魏入主中原以后,战争使人口锐减,出于增加人口等目的,早婚这一习俗延续下来。
虽然这一时期早婚现象严重,但婚娶仍然重视下聘,男女之间的私约多不被认可,即使父母不行使这项权利,也多由长吏代为行使。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婚娶用乐、戏婿以及妇女主持门户等婚俗有别于前朝,婚仪则多延续古时婚姻“”六礼”,如,东晋成帝成康二年命太常华恒与博士参定六礼之仪,又如,东晋穆帝时期制定过婚姻“六礼”版文。小编认为,这表明官方对传统婚姻礼制的认可,也反映出当时的统治阶层极力维护传统婚姻礼制的意图。曹魏时期就已经“引礼人徘”,而“引礼人律”也被认为是晋代法律发展的一大特点。这一时期也被认为是礼律进一步融合的时期,婚俗已经不全都是道德规范而是逐渐被归入法律中。这就要求人们要遵守婚姻程序,否则社会不予承认。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婚姻有严格的等级性,并且以传统的“六礼”为依据。然而这一时期的婚姻礼制却也面临着动荡的社会现实挑战,这使得统治阶级虽维护“六礼”,但“六礼”并未能贯彻整个时代。比如《通典》中即有拜时之婚不按“六礼”行事的记载,又如魏、西晋时期并无皇帝纳后用“六礼”的记载。再如,这一时期有的皇太子在娶太子妃时也未有请迎环节。
所以,在小编看来,这一时期的‘六礼’主要是为士族阶层所使用。可以说,这一一时期的婚礼仪式是由主重压抑的“六礼”婚和十分奢侈的财婚共同组成,而且财婚婚礼也为今后婚礼的喜悦气氛奠定了基调。
知识小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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