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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当前很多用人单位仍处于停工或者刚刚复工阶段,大量劳动者依然在家里自行隔离,这场突如其来的公共安全危险,打破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给国家经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下梳理出6条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一、用人单位不能“乱开人”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薪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治疗期满或者隔离期满。
二、在家办公的工资怎么算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1月24日,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问题的通知》也作出了明确。
三、停产停工的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一个月)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双方重新约定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直至正常复产复工。
四、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病毒,应认定为工伤。注意此处的劳动者指的是抗击疫情或者从事其他防疫工作中的人员。
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保障享有医疗期间的合法权益。
五、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发口罩
《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配备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并采取严格的管控保护措施,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六、劳动者应自觉配合接受防疫措施
防疫非常时期,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采取的各项正当的防疫措施,尤其是密切接触患病群体或者地区,身体出现疑似症状,应当立即如实陈述情况,自觉配合接受检疫、隔离或者治疗。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劳动者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从法律层面上讲,疫情是一种不可抗力。疫情面前,没有谁能是旁观者,从国家到个人都以实际行动抗击疫情,作出奉献、甚至是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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