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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私藏枪支案件,即被告徐某某在自家苹果园的房屋内私藏猎枪、火药以及导火索,最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公安机关将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新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上午,新泰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徐某某承包的苹果园房屋内查获自制猎枪两杆、火药一袋、8米导火索一根。其中一杆猎枪能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为枪支;另外一杆猎枪分机件有所损坏,无法正常击发,不能认定为枪支。公安机关遂将徐某某传唤到案,徐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私藏枪支的犯罪事实,同时,案发后涉案物品被扣押。
据了解,徐某某的父亲于8年前去世后,该苹果园由徐某某经营管理至今。涉案枪支系徐某某父亲生前所用并私藏在所承包苹果园房屋内。
该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徐某某在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而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将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与此同时,徐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火药及导火索应予没收。最终,被告人徐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公安机关将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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