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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日期的填写是合同签订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合同中未填写签署日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首先,缺乏签署日期会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可能会使得合同无效或者引发纠纷。其次,在诉讼过程中,缺乏签署日期也可能会使得合同的证据性受到质疑,影响诉讼的结果。此外,未填写签署日期也会使得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出现歧义或者争议,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因此,为了避免风险,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务必填写完整的签署日期,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来说盖章签字下部都会有个签署日期。检查中我们发现许多单位不太重视,这个日期经常性是空着,这个有没有风险呢?
不论是《合同法》还是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并未有这方面的规定,落款日期并不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但是,如果合同条款中涉及到的时间是以签署日期推算的,那落款日期就是非常重要的要素了。如: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交货、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等等,如果有以上条款或类似条款,但合同上又没有签订日期,那上述所举例的时间就无法推算了。若合同各方产生了纠纷,就会变得很麻烦。
图片来自风险,感谢原作者
所以为了避免纠纷时发生无法举证或举证困难的情况,建立还是将签署日期补上。工作中的细节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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