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在线音频平台喜马拉雅FM(下称“喜马拉雅”)再传IPO,已选择高盛、摩根大通和摩根士丹利安排5亿美元至10亿美元的公开募股,上市地点计划为美国。
但是,喜马拉雅虽跻身头部平台,版权问题却愈演愈烈……
小君平常喜欢听喜马拉雅上的有声书,就有声书的版权问题和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一个人在家读小说,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表演呢?它是一种表演,但与表演权没有关系,因为表演权控制的行为是对作品的公开表演,而在家里读书,即使嗓门再大也不属于公开表演的范畴。所以它是表演,但不是公开表演,不涉及表演权。
其次,把朗读的声音录下来上传到APP供其他网友点播和,这种行为是否涉及作者的表演权呢?答案是:这种i行为在我国同样不涉及表演权。因为该行为是对他人作品通过录音进行网络交互式传播,只不过这时候作品不是以文字形式出现,而是对作品的表演,也就是以朗读的录音形式存在。这种行为已经归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不能再用表演权去调整。
最后,朗读小说后将录音上传的行为是否涉及改编权?《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是基于原作创作出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变行为的本质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的其他表达,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也就是说改编是和新作品联系在一起的。那么,将一本小说进行朗读是否涉及改编?也许阅读者会通过增加一些配乐的方式创作作品,但是配乐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为,不能产生新作品,而朗读本身也不可能是一个独创的改编行为,所以该行为并不涉及到改编权。
那么,把自己对作品的朗读录制下来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行为?小君认为,此行为应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行为。《著作权法》对复制的定义本来就包括以录音、录像等方式,是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如何把作品以录音的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呢?那就必须把作品读出来,这就意味着把作品的朗读录制下来的行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复制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的阅读方式发生了变化,作为读者的我们在阅读学习的同时也一定要记得充分的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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