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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一段“高铁上疑似猥亵女童”的视频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视频中一男子对一名小女孩又是亲吻又是伸进衣服抚摸,引起附近乘客的不良观感与怀疑。
对此,南昌铁路公安处官方微博近日发布消息回应此事:经查明,当事人周某与小女孩系父女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
看了这则简短的警方通报,不知道为什么,心里总是觉得很不是滋味。
这样一件事情的调查与处理,其实涉及到伦理、道德和法律层面的问题,警方如此简短的通报,不能消除公众心中的诸多疑惑。
从一个人的常识来看,这名男子在高铁这样一个公共场合上的行为显然是不恰当的。要不然怎么会让周围的乘客感到不适,甚至怀疑?
即使是作为一名父亲,他对自己孩子的抚摸等行为已经超越了普通人认知的底线,更不用说已经引起了孩子的不适与反抗。
而警方通报的重点只是证实了当事人与女孩是父女关系,但另外一个重点却没有充分的说明。
这个重点就是:这名男子的行为没有构成猥亵违法的理由与根据是什么?单纯因为他是孩子的父亲,他的行为就不构成猥亵行为吗?
如今,经过警方调查证实,这名男子确实是小女孩的父亲,这但不能成为不构成猥亵行为的充分理由,判断其行为的性质,只能从行为本身来判定,而不是根据当事人与女孩的关系来衡量。
2013年10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也就是说,有特殊职责与家庭关系而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加重从严惩处。
因为,这样的犯罪行为因为特殊关系的掩护,更隐蔽、更难被发现,同时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往往更为持久。
但类似背离人伦的行为确实是存在的。
2015年8月,媒体就报道,因长期猥亵亲生女儿,广州一男子易某被控猥亵儿童罪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接受审讯。
2017年8月,南京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许榴琴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近两年来,未检科一年要办理20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余起,其中有一半是猥亵儿童案,而猥亵儿童案件时在相当一部分都是熟人作案。
这样的行为,伤害大难查处,所以更应当引起人们的警觉与重视。
法律存在的意义,最重要的一条是维护弱者的权益。
儿童是不容置疑的弱势群体,对于猥亵等犯罪行为,往往无法识别、无力反抗、无法申诉。正因为如此,对于儿童的猥亵犯罪,往往难以界定其行为的性质,施虐者也更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
而这种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与惩罚,往往会酿成无法挽回的恶果。
对一个恶行的姑息,就是对正义的亵渎。如今,“高铁上疑似猥亵女童”事件以这样的方式告一段落,但不能平息对此事和此类现象的疑虑。
这位父亲的行为,应该如何准确的定性?应不应该受到警示与教育?
而我们的法律,又应该如何进一步细化与完善,从而保护那些无法辨识猥亵犯罪行为的儿童,让他们免于可能发生于陌生人、熟人,甚至是亲人的威胁与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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