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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保诚事件再一次把香港保险推到了风尖浪口。关于内地保险和香港保险的优劣,业内一直争议很多。
一句俗语,“**决定脑袋”,其中孰优孰劣,大多数业内人士又何尝不清楚。保险经营最大的基础就是大数法则,当累计的数目足够大的时候,很多规律的东西就会展示和发酵出来,保诚事件亦是如此。
作为一家专门从事人身险定价研究的专业公司,香港保险也是我们一直关注的重点。为了让消费者有更为清楚的了解,本文会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全面回顾香港保险的既往发展和定位,希望能够为行业、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更为客观的判断依据。
保诚事件回顾
2018年4月26日,一名内地保诚客户在海港城拉起了横幅维权。经过多方面了解,包括多个公共号描述的信息,大概情况是这样的。
应该说,这样的案例在内地保险经营惯例来看有点不可思议,明明是要赔的嘛。事实上,在这之前已经发生了好几起类似的案例,只不过没有拉横幅,没有引起媒体的关注。
一方面我们期待上述类似案例能够得到一个更为合理的处理结果,另外一方面,我们也想借这个时机把香港保险(特指内地去香港买保险)的既往发展、产品和经营环境差异进行一个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够为消费者、行业从业人员以及监管者带来一点借鉴。
香港保险的既往发展
香港保险最早的发展应该还是源于“粤港湾一体化”,很多深圳和广东客户发现,相对于当时同期的内地保险,香港保险更为便宜,因为沟通方便,所以深圳和广东客户很多选择了在香港购买保险,也有采用了后来被禁止了的“地下保单”的形式。我们理解香港保险的热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2015年人民币汇率贬值之前
在早期阶段,香港保险在内地的推广主要是以采用信托加杠杆提高收益的方式给展示的,主要以终身寿险为主,以高净值为主要目标。逐渐的,在一些中高端人群,重大疾病保险也开始逐步引入,尤其是一些股份制银行的理财客户纷纷到香港购买终身重疾,这一点也引起了当时内地市场的警惕。
二、2015年8月人民币贬值预期逐渐强烈时
在这个阶段,除了前面推广的终身寿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以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的储蓄类保险也得到了青睐。只要一刷卡,资产就出境了,比银行汇款简单多了。那个年代,据说不挣个500万,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代理人。(捶胸顿足!)
三、2016年外汇管制之后
在这之后,各种刷卡的途径逐步被堵死了。虽然2017年的销售出现了大幅下滑,尤其是大额保单。但是在这个阶段,趋势已经形成了,一方面在内地消费者中形成了一种印象,“香港保险好啊,香港保险便宜赔付范围广”;另外一方面很多内地在港学生研究生毕业后纷纷加入了销售团队,进一步形成了香港保险对内地的销售网络的支点。
总结一下香港购买的三个心态:
1.觉得性价比高;
2.出于资产转移的目的;
3.纯粹盲目跟风。
觉得性价比高的主要原因是:价格因素以及投资因素。(保单借款加杠杆、历史收益率和没有管制的分红演示。)
香港保险和内地保险差异分析
监管环境差异
很多内地到香港来工作的朋友第一站就是去了解香港保险监管,以为和内地一样有无数“号文”和很多“号令”。事实上,香港保险行业的监管很宽松,基本遵循了自由市场的监管原则,即主要从偿付能力端和市场端对市场进行了监管,而在定价方面几乎没有指导性的文件,这就导致了在产品方面形成了一定差异或者说是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定价、条款和分红演示三个方面。
1.定价差异
a.基础定价差异:
内地:在定价方面,内地定价采用三元素法,即依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来计算保费,然后进行利润测试。其中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都有明确的最低和最高上限。除此之外,在现金价值计算方面,内地也是采用了严格的公式法,同时对参数进行了规定。
香港:而香港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通常直接采用利润测试法,在兼顾达成既定利润目标和保证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决定最终费率,对现金价值的计算没有任何限制,比如前两年可以为零。费率区分除了男女性别之外,大多数香港保单都采用了吸烟和非吸烟费率,非吸烟的费率往往会大幅低于混合费率。
但是,方法不是最主要的,除了现金价值计算直接决定保单的成本之外,其它保单成本无非是“理赔成本与费用成本”之和与投资收益之差。
理赔成本与发生率相关,而投保人群足够大的时候,大数定律就会展示出其应有的规律。所以不是很认同很多精算师早期的一些观点,认为香港保单价格便宜是因为香港的发生率要比内地的低。
表1:内地与香港发生率对比
图1:香港HKA01/内地10-13非养老类业务一表
事实上,早期的部分香港保险公司在定价上直接对内地客户增加了“内地加费因子”,也就是对内地身份客户增加保费,比如有的采用了25%,随着发展越来越多公司采用这个方法。然而到香港投保人群的经验会是非常好的,因为能够选择去香港投保本身就是一个筛选的过程。
随着发展,部分公司把这个“内地加费因子”降低到10%。按照我的直觉,这个10%应该也是不需要的。
这个加费方法,也导致了部分公司,宣传资料繁体版与最终内地用户获得的保险建议书、保单上所载保费不一致。
而在费用上,香港保险的费用优势显然是没有的,或者甚至处于劣势。香港产品首年高佣金和持续较长的佣金周期,导致其对内地费用尚有劣势。
b.投资收益差异:
这个信息是不透明的,我们拥有2015年之前的两地保险业投资收益数据,2015年内地收益超过香港地区,2015年以后内地地区仍然有官方数据,香港地区没有数据,不过大家可以透过友邦、保诚的年报做以分析。
图2:内地与香港保险业投资收益率对比
长期来看,全世界人身险市场的投资收益水平比较理想的也都在5%-6%之间,除了个别年份市场的高回报,以及个别保险公司得益于加杠杆投资带来的额外收益,香港保险不会在投资收益上产生明显优势。
c.股东要求回报率(即风险贴现率)差异:
香港保险市场的发展比内地地区更为成熟,地区信用评级也更高,投资者(公司所有者)对其风险回报要求相对较低,产品定价时,在内含价值的计算中,香港保险公司风险贴现率是7%-9%,而内地主流大公司是9%-12%。说白了就是股东对回报率要求相对低一些。
图3:友邦保险各地的假设风险贴现率
d.税收差异:
香港地区税负相对较低,香港地区保险税负一般为保费的0.825%或企业所得税的16.5%,而内地税负则是25%的企业所得税。
图4:友邦保险各地的企业所得税率
2.条款差异
香港保险的条款有中英文两个版本,如果英文不好的话,看中文很晦涩的。内地保险监管机构很早就注意到这个问题,及时地全行业推出了通俗化条款。从这点来看,原来的保监会的确是很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除了一般条款,香港保险和内地保险的最大差异体现在重大疾病疾病定义上。内地保险有25种重大疾病标准定义,几乎涵盖了接近100%的重疾发生率。
在这之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癌症之中的甲状腺癌了。香港保险对癌症的定义除外了“早期甲状腺恶性肿瘤”((ii) 根据 TNM 评级系统,任何在组织学上被界定为T1N0M0 或以下级别的甲状腺肿瘤),这一点极大地降低了甲状腺癌早筛带来的赔付风险。内地保险很多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最近几年深受不能修改标准定义之苦,很多公司的赔付已经接近临界点,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监管当年的“苦衷”,虽然南辕北辙。
内地现在主流在售产品,平均病种在60种左右,香港地区在60种以上,两地都出现了很多保障至100种重疾的产品,不过重疾险过高的病种意义并不大,因为疾病发生率,主要围绕在少数核心疾病上。
3.分红演示差异
内地保险的分红演示监管是苛刻的。自2001年开始,保监会就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分红演示的管理规定,比如:分红演示利率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宣传产品收益时不得宣传分红率,保险公司之间不得比较分红率。曾经有大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因属下业务员的展业材料有分红率被监管直接免职,如果按照这个标准,香港保险的高管估计会被免职N回。
香港地区在GN16实施之前,主流分红险非保证利益部分,普遍采取最优估计假设(6%-7%)进行利益演示,客户分红比例假设多为90%或80%,客户的内部收益率约6.5%。
内地地区分红险产品中档演示收益一般为4.5%左右,客户分红比例假设为70%,客户的内部收益率约3%,演示假设结果远低于香港产品。事实上,香港地区分红险保证利益部分的演示利率却远低于非保证部分,客户的内部收益率只有不到1%。
表2:香港、内地演示假设内部收益率对比
2016年年底,香港保险监管实在看不去了,于是规定2017年1月1日开始必须执行GN16(GN16 – Guidance Note on UnderwritingLong Term Insurance Busines)。GN16实施后,保险公司将被要求在自己的主页上公布分红保单的红利实现率及过往派息记录,同时需要说明分红的计算方法。经过1年多运行,很多公司逐步下调预期投资回报率至长期利率5-6%。
投保理赔实务差异——“保诚事件”的关键
1.告知差异(保单生效前)
内地地区要求投保人履行有限告知义务,即客户只需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而无需主动回答保险公司没有提出的问题。
香港地区要求投保人履行无限告知义务,即该问题无论保险公司是否提出,只要与核保、承保相关,或者说只要是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因素,投保人都要如实告知。
图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
受到告知义务、成本效益和经营经验影响,香港保险的免体检投保额要远高于内地:对于18-45岁的人群,一般内地地区重疾险的最高免体检额为70万人民币左右,而香港很多产品超过50万美金的免体检保额,最高有达到60万美金保额,且香港保险产品可购买的最高限额很高或不设上限。
2.理赔实务中不可抗辩条款与如实告知的处理差异(保单生效后)
在内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有禁止反言和2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应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虽然现行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需要举证投保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进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但这种举证在理赔实务中是十分困难的。
通常在理赔纠纷判决中,法院一般也会考虑保护消费者,因此通常在纠纷判例中,都是投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胜诉。因此,在内地理赔案例中,保险公司通融理赔会比较多。
香港保险有“不得提出异议”条款,该条款具体内容如下图:
图6:香港“不得提出异议”条款
不过,没有强制采用不得提出异议条款的限制,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中,可以考虑是否与投被保险人约定。
在香港的法律环境下,保险的基础是最大诚信原则,即使保单中有不得提出异议条款,但对于被保险人牵涉到有严重隐瞒病情的情况时,保险公司针对此种情况,是有理由不作出任何赔偿决定的。
正因为不可抗辩条款中包含了最大诚信的要求,因此保诚暂时拒赔了上述被保险人重疾和第6、7次的理赔要求。然而对于是否因为没有告知“小朋友投保1年前,一次5天的住院”而就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这一点是值得商讨的。事实上,保险公司对前5次的住院赔付并没有提出异议,这一点说明保险公司在确诊为白血病之前不认为客户是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的,这一点是站不住脚的。
在越来越多类似理赔纠纷出现的时候,我们呼吁香港保险行业和监管能够正视并处理这样的纠纷,尽可能准确判断:
1.投保人是否真的故意不如实告知,还是因为为了投保方便或者没有仔细阅读才没有如实告知;
2.被保险人的理赔是否和如实告知直接相关。
在这两个充分判断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理应为这些带着情怀和向往来投保的被保险人一个更为合理的处理。
一点总结
写到这里,该总结总结了。对于香港保险和内地保险到底孰是孰非,到底该如何选择,如果你仔细读完全文,你应该心里有答案了。
如果还没,我再总结下:
1.从价格或者性价比角度而言,内地保险和香港保险的价格应该会逐渐趋同。理由是大数法则会使得理赔成本(发生率)与同批内地人群的理赔成本(发生率)接近,由于人群原因,仍会有一定优势;实际投资收益率水平接近;费用率水平香港保险会稍稍高于内地;
2.香港保险有别于内地保险的最大优势是外币保单。对于财务规划或资产配置而言,这方面香港保险一段时间内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3.考虑理赔实务的差别,到香港买保险一定要如实告知,充分回忆你在国内做的每一次体检是不是有过异常提醒;
4.如果不是长期来往两地,尽量避免购买健康险保单,沟通成本太高。
对于内地保险发展也有些建议:
1.针对优质人群的精准定价,发挥互联网信息平台信息共享便利,实现价格和服务竞争优势;
2.适时放宽一些经营规范公司开发外币保单的限制,并允许公司在香港设立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专项投资。
写在最后的话:
整篇文章到这里已经结束了,最早这篇文章完全不是这个样子,偏向于理性分析,不过书写过程中,不论是在内地,还是香港的朋友,都有一些话想说,这包含了对这个行业的期望,包括了说真话的执念,包括了对消费者和行业同仁负责任的态度,最后呈现的风格,发生了更多的变化,这也体现了,我们一直强调和坚持的宗旨,技术需要理性客观,价值取向有主观因素。
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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