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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柳叶,女,1996年出生,于2017年2 月1日人职广东花花玩具公司,从事流水线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200 元,试用期1个月。2017年12月12日,柳叶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上班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2018年1月12日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月20日,柳叶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32000元。经查,柳叶2017年3 月1怀孕。
流水线
柳叶问:女职工怀孕,法律有何保护?我(柳叶)2017年3 月1怀孕。
律师答: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公司从11月1日,开始公司不能安排上夜班。
柳叶问:公司没有与卧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有何权益?
律师答:你(柳叶)可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32000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以从2017年3月1日至终止劳动合同这段时间,共10个月,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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