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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媒体报道,小曹和 23 岁的女友小章是江苏沭阳人。女友大学毕业后就留在杭州独自打拼,小曹则留在老家,小情侣初入社会,还没有什么积蓄。10 月 27 日是女友生日,远在老家的小曹勒紧裤腰带,决定来杭州陪小章过这个特殊的日子。
资料图 王金辉 制图
“为你我存了半年的积蓄,漂洋过海的来看你。”想起马上要见到在杭州的女友,小曹不禁想起这句歌词,内心难掩激动。
小章也被男友的举动感动到了,还心疼男友为自己庆生,花了不少钱。就在二人甜蜜相聚的那两天,小章玩手机刷朋友圈,看到同事小赵在朋友圈发的一条”招聘广告”:不需要任何学历就可以。
小章马上把这个赚钱的好机会介绍给男友,两个人一商量,能一起做个兼职,赚点零花钱也算是”有意义”的事。
10 月 28 日一早,小曹、小章手牵手来到某执业资格考试现场。
然而没过多久,小曹就被派出所民警带走了。
原来,同事小赵介绍的工作是”代考枪手”。小赵说了,上午一科,下午一科,薪资 180,可以随便写写,可以提前交卷,劳务费当天结算!
于是,天真的小曹拿着参考人的准考证和身份证混进了考场,小曹紧张地模仿参考人在签到登记表上写下了签名,就在填写”联系电话”那栏时,小曹一时傻了眼,不知道该写什么。监考老师发现了异常,核对证件后明显看出 90 后的小曹和 70 后的参考人根本不是同个人,就立马打电话报警。
派出所民警沈宇杰来到现场调查后发现,小赵当天共组织了包括自己在内的 6 名”枪手”参与代考。学校那头,发现小曹不见了的小赵一伙人很是着急,没想到最后却在派出所一起见到了小曹。
经审讯,嫌疑人赵某代替他人并组织多人代替他人参加某执业资格考试,涉嫌犯罪,于 10 月 28 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嫌疑人章某、曹某涉嫌代替考试案被取保候审;张某等 3 人未参与代考,不予处理。
小情侣短暂的生日相聚最终以双双接受刑事强制措施收尾。他们还不知道,同事小赵只是”枪手”中介,她拿到的代考费是 300 元每人,却只付给每个代考人 180 元。
延伸阅读;
担心考试不过找人替考?深圳一考生与替考者都被拘
2019年10月20日上午,光明公安分局光明派出所接到熊女士报警称:其在光明中学参加“2019年10月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考工作时,发现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接报后,光明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嫌疑人邓某、周某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审讯,嫌疑人邓某(女,34岁)、周某(女,35岁)对其涉嫌代替考试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据嫌疑人邓某交代:因为工作上的需要,她报名了2019年10月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临考之际,邓某想到自己报考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已经挂科多次,这已经是最后一次考试机会了,并且自己因为复习不到位,通过这次考试的可能性很小。“关键时刻”,邓某想到了同事周某在校时学习成绩优秀,而且有考试通过的经验,便提出请周某帮忙替考,并承诺“辛苦费随便开”。一开始,周某是全然拒绝的。但在邓某多次乞求帮忙后,周某经不住邓某的软磨硬泡,最终决定无偿帮忙参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和《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这两个科目的考试。
10月19日,周某心情忐忑地拿着邓某的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替考,顺利完成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科目考试。10月20日上午,周某再次拿着邓某的身份证、准考证来到了考场。但让周某没想到的是,开考铃声一响,自己还没来得及做题,现场监考老师就已经发现自己与准考证上的照片不一致,进而报了警。
目前,嫌疑人邓某、周某均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光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考试的公平、公正,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的权利,严重破坏社会诚信。在此,光明警方提醒各位考生,考试的目的在于检验能力水平,切莫因小失大、以身试法,最终害人害己。
在这些考试中作弊、替考,出了考场就等着进牢房!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当中明确了《刑法》中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具体解释。
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解释》中明确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9月3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情形一:高考、研考、公务员录考作弊
《解释》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情形二:致考试推迟、取消或启用备用题
《解释》将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有些考试作弊犯罪案件是考试工作人员作案,特别是在考前作弊案件中往往能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行为人在考前通过贿买特定知悉人员等方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而后实施组织考试作弊。情形三:多次组织及人数器材达标
《解释》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情形四: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
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解释》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哪些器材属于“作弊器材”?
对于“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凡是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等设备,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对于“作弊器材”的认定依据:省级部门及相关规定
在此基础上,为统一作弊器材的认定程序,《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开考前被查处是“既遂还是未遂”?
从实践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考试开始之前即被查处,此种情形之下组织考试作弊的目的未能实现,究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此次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组织作弊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已经实际严重危害到考试秩序,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当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关于考试开始前被查处的作弊如何认定的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解释》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也设有两档法定刑。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考试如何处罚?
《刑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考虑到替考的情况、情节存在差异,所涉考试的类型有所不同,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试的行为人悔过自新,对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依法宣告缓刑。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杭州日报 星岛环球网 央视新闻
流程编辑:TF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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