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故事,从300万个故事到海量知识百科的华丽转变!

以案说法: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法律分析

时间:2011-02-01

一审法院认为,在作者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后,在判断合法改编行为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应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作品作者的声誉

提示:本文共有 7305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15 分钟。

获得改编权前提下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分析

——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电影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与启示

本案中,被告经授权取得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电影改编权、摄制权,原告主张电影《九层妖塔》改编对小说存在严重的歪曲、篡改,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作者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后,在判断合法改编行为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应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作品作者的声誉。

二审法院认为:作者的名誉、声誉是否受损并不是认定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

要判断电影作品的改动是否歪曲、篡改了原作品,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审查电影与原作品创作意图、题材是否一致;

二是审查电影对原作品的主要情节、背景设定和人物关系的改动是否属于必要;

三是结合社会公众对作品改动的整体评价进行综合考量。

此外,二审法院还对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别作出了分析:

侵权作品是否获得了改编权并不影响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

改编权属著作财产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著作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保护的是财产利益,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是人格利益,故改编权无法涵盖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利益。如果改编作品歪曲、篡改了原作品,则会使得公众对原作品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产生误读,进而对原作品作者产生误解,这将导致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侵犯。

所以,如果属于未经授权的改编行为,其改动不存在歪曲、篡改的,则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将会侵犯改编权。如果属于经过授权的改编行为,则不会侵犯改编权,却有可能因为歪曲、篡改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张牧野等与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6)京73民终587号

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陆川

一审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

知名系列小说《鬼吹灯》由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创作,其中,《鬼吹灯之精绝古城》讲述了三位当代摸金校尉,为揭开部族消失的千古之谜,利用风水秘术,解读天下大山大川的脉搏,寻找失落在大地深处的龙楼宝殿。

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梦想者公司)经授权取得《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电影改编权、摄制权。梦想者公司分别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影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公司)就制作电影签订投资协议。

2015年,电影《九层妖塔》公映,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为出品方,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为联合出品方,陆川为“编剧/导演”。张牧野主张,电影《九层妖塔》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小说相差甚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改动范围,对小说存在严重的歪曲、篡改,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且未给张牧野署名,侵害其署名权,请求四被告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结论

要判断涉案电影是否侵犯了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首先有必要界定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一般规定,再分析改编电影作品在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有哪些特殊规定,最后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判断涉案电影是否对涉案小说构成歪曲、篡改。

1.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一般规定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因此,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二审法院认为,作者的名誉、声誉是否受损并不是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

首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并没有“有损作者声誉”的限制。是否有“有损作者声誉”的限制,涉及权利大小、作者与使用者的重大利益,对此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宜,在《著作权法》尚未明确作出规定之前,不应对该权利随意加上“有损作者声誉”的限制。其次,即便因改动而导致作者的声誉有所降低也不能直接得出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结论,仍应审查是否确有歪曲、篡改的情况发生。因此,一审判决关于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以“改动”是否损害了原作品作者的声誉为构成要件的认定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此外,二审法院认为,侵权行为致使作者的声誉受到影响只是判断侵权情节轻重的因素,并可能导致侵权人承担更大的侵权责任。相关公众的评价可以成为判断作者声誉是否受到影响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改动具有合法授权的前提下。

比如改编者获得了合法授权把小说改编为诗歌,在改编过程中违背作者本意进行了一些内容上或观点上的改动,相关公众会认为这种改动是得到作者同意的。了解原作品的读者会误认为作者的观点、情感发生了变化,不了解原作品的读者会认为改编后的诗歌就是作者本来的观念、情感,从而对作者产生不符合实际的评价。无论哪种情况,相关公众的评价都会导致作者的声誉受到不正确的影响。

改编权属著作财产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保护的是财产利益,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是人格利益,故改编权无法涵盖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利益。如果改编作品歪曲、篡改了原作品,则会使得公众对原作品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产生误读,进而对原作品作者产生误解,这将导致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侵犯。

所以,如果属于未经授权的改编行为,其改动不存在歪曲、篡改的,则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将会侵犯改编权。如果属于经过授权的改编行为,则不会侵犯改编权,却有可能因为歪曲、篡改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可见,侵权作品是否获得了改编权并不影响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

2.《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特殊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根据该规定,改编者获得了合法的改编权,即视为原作者允许对原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依然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因此,改编者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

二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必要的改动”应包括以下两个含义,即改动是“必要的改动”和改动应当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1)改动是必要的

这种改动必须是因为电影作品改编行为的需要而进行的改动,如果不进行改动,则原作品无法进行拍摄,或者将严重影响电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为了符合电影审查制度而进行改动,一般是改编方最主要的抗辩理由。例如,原作品中如果含有违反宗教政策、暴力、色情等不宜在电影作品中呈现的描写,则应当允许这部分描写不被拍摄为电影场景或镜头。但是具体哪些改动是必要的,应当由改编方来举证证明,并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量。

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是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基本的公序良俗、善良道德标准为原则,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如果在电影作品中出现违反相关电影审查规定的相关内容,电影将可能不会被允许发行传播。

如果原作品中存在违反相关电影审查规定的相关内容,则在改编为电影作品时,应当进行改动。此种改动则属于必要的改动。

2)改动应当在必要限度内

即便属于必要改动的范畴,也并非可以随意改动,而要有一定的限度。

在判断过程中可以把原作品区分核心表达要素和一般表达要素。以小说为例,小说中的核心表达要素可以分为主要人物设定、故事背景、主要情节;一般表达要素可以分为具体的场景描写、人物对白或者具体桥段。

从文字作品改编到电影作品,并不是把文字进行镜头化的简单过程,其中包括了剧本创作、美术、音乐、特效等各方面的工作。但是通常来说,电影作品的拍摄还是会按照文学剧本以及相应分镜头剧本的安排,从电影作品内容可以直接反映出剧本的内容进而应当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如果剧本中对原作品的主要人物设定、故事背景、主要情节等核心表达要素进行了根本性的改动,则有可能导致改编作品与原作品设计的人物性格、关系迥然不同,与原作品描述的主要故事情节差距很大,甚至于改变了作者在原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观点情绪,则这种改动就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如果剧本中对人物对白或场景描写等一般表达要素进行了改动,并且这种改动并不会导致原作品的核心表达要素发生变化,则可以视为这种改动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但是,并不能得出只要符合“必要的改动”就不会“歪曲、篡改原作品”这一结论。也就是说,即便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属于“必要的改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但书内容也再次重申了“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法条如此行文并不是不必要的重复,而是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强调。就是说,即使改动是必要的,所做的改动程度也在必要限度内,但如果改动的结果仍然导致作者在原作品中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被曲解,则这种“必要的改动”仍然有可能歪曲、篡改原作品,进而侵犯原作者的人身权利。

3.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判断涉案电影是否对涉案小说构成歪曲、篡改

1)涉案电影的改编是否获得合法授权

本案中,首先涉案电影片头显示:“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明确了涉案电影是对涉案小说的改编作品。其次,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张牧野将涉案小说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了上海玄霆公司,后梦想者公司又辗转获得了涉案小说的电影改编权,故涉案电影的改编拍摄是对于案外人与梦想者公司的改编拍摄合同的履行。第三,张牧野认可涉案电影部分内容改编自涉案小说的第三部分“参军”中的昆仑山经历、第四部分“重逢”以及第六部分“考古”。

综上,可以认定涉案电影获得了对涉案小说的改编权,涉案电影中部分内容来源于涉案小说中的部分内容。

2)涉案电影获得改编权授权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影响

一审判决认为,“由于原著作者始终掌控着著作人身权,对作品的受让人总归是一种威胁,也将使大多数受让人感到自己通过转让合同得到的财产权利缺乏可靠性。因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者应当保证交易秩序的安全稳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被转让人实现合同转让的各项财产权利,确保被转让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品的财产价值。”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始终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分离的,著作财产权受让人并不能因为财产权的受让而相应获得著作人身权或限制了著作人身权。这种不得侵犯人身权的义务是受让人必须遵守的,其中并不存在作者的所谓协助义务。

当然,作者是否放弃其权利、不再追究责任则是另一个问题。

3)涉案电影的改动是否构成对涉案小说的歪曲篡改

要判断电影作品的改动是否歪曲、篡改了原作品,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审查电影与原作品创作意图、题材是否一致;二是审查电影对原作品的主要情节、背景设定和人物关系的改动是否属于必要;三是结合社会公众对作品改动的整体评价进行综合考量。

a.涉案电影与涉案小说创作意图、题材是否一致

本案中,张牧野为了证明原作者在作品中体现的思想情感,提供了他本人在2009年已发表的“鬼吹灯”系列小说最后一本《鬼吹灯之八巫峡棺山》后记中记载:“《鬼吹灯》是一部探险小说,根源于易学的风水,是贯穿其中的经脉。虽然书中包含着众多元素,但只有“探险”二字能概括其精髓,绝非单纯的盗墓小说,也绝不是恐怖灵异和老掉牙的推理悬疑小说。古墓只是故事中探险的凭借,本书所讲述的,是一系列利用中国传统手艺和理论来进行的冒险旅程。……很不喜欢那类将一切超自然现象都解释为外星人或鬼怪作祟”。

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陆川认为涉案电影与涉案小说在题材、风格和主要思想感情方面是一致的。首先,涉案电影与涉案小说在题材上都属于冒险、惊悚、恐怖类作品;其次,涉案电影保留了涉案小说的三个核心主题关键词:与怪兽的战斗、紧张刺激的冒险经历以及时代感和历史感的交织。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相同题材的作品很多,不能以此来判断两部作品在思想表达上是否具有一致性。此外,陆川凭借涉案电影获得华语科幻电影星云奖最佳导演奖,且陆川承认涉案电影属于科幻影片类型,而涉案小说显然不属于科幻题材,故二者的题材并不相同。中影公司等认为涉案电影保留了涉案小说三个核心主题关键词,张牧野认为这种总结得过于笼统,其他影片例如《神话》也可以适用这些关键词,不能以此来判断涉案电影与涉案小说是否具有一致性。二审法院认可张牧野的观点。

b.涉案电影对涉案小说的主要情节、背景设定和人物关系的改动是否必要

根据前比对内容,二审法院认为可以将涉案小说与涉案电影概括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由于涉案小说内容比较繁杂,其中包括了中蒙边境探险和昆仑山腹地探险以及沙漠探险三个主要探险故事情节,基于电影的时长和成本限制等考虑,中影公司等仅选择其中一部分进行改编拍摄是合理的,属于艺术创作选择的范畴,对于未予改编的部分并不构成歪曲篡改。

第二种情况,涉案电影进行改动的部分,属于对涉案小说一般表达要素的改动,在必要的限度范围内,没有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关于雇佣主人公寻找父亲的情节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种情况,涉案电影进行改动的部分,属于对涉案小说主要人物设定、背景设定等核心表达要素的改动,关于胡八一因为Shirley杨长得像杨萍而加入寻人、王凯旋因为失恋加入寻人的情节属于这种情况。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况的改动,二审法院进一步分析如下:

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涉案小说中涉及上述规定中的内容,则在改编成电影时应当进行修改。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小说中被改编的情节三(昆仑山腹地探险)、情节四(胡八一复原进京、与王凯旋重逢)及情节六(进入沙漠腹地中寻找精绝古城的探险历程)中并没有宣扬“盗墓”行为正确的内容,也没有出现鬼神。涉案小说主人公在昆仑山和沙漠探险的目的均不是盗墓,而是地质勘探或帮助科考队探墓考古。涉案小说中的主人公因为懂得风水之术,所以才被雇佣去探查古人墓葬的合理地理位置,不能将这种行为简单归于封建迷信。所以,中影公司等无法证明所做的改动属于必要的改动,其行为并不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允许的范围之内。

此外,《关于原则同意吹灯传说之精绝古城拍摄的通知》也并没有对涉案电影剧本中哪些情节违反了相关审查规定而需要改动提出具体要求。中影公司等关于涉案电影的改动系为了满足电影审查要求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即便把盗墓及风水等相关因素以审查为由予以改动,也应当尽可能的采取尽量不远离原著的方式,而不是任意改动。将涉案小说主人公的身份从盗墓者改成外星人后裔并具有超能力,这一点与原著内容相差太远,因此不属于必要的改动。涉案小说关于外星文明及姑墨国王子反抗精绝女王的猜测,所占篇幅极少,不属于涉案小说的整体背景设定。中影公司等认为这部分改动是来源于涉案小说的相关情节,二审法院不予认可。所以,涉案电影中把外星文明直接作为整体背景设定,并将男女主人公都设定为拥有一定特异功能的外星人后裔,严重违背了作者在原作品中的基础设定,实质上改变了作者在原作中的思想观点,足以构成歪曲篡改。此外,涉案电影增加的749局、王馆长、沙漠打怪兽等内容,其体量也远远大于涉案小说被改编的部分,且内容与被改编的部分基本无关联。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电影改编者应当正确认识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要求,根据原著的内容和精神进行适当的改编,而不是以电影审查为由对原著进行随意改动。本案中,结合涉案电影对涉案小说主要人物设定及故事背景的根本性改动,即使考虑到涉案电影系获得授权拍摄等因素,二审法院仍认为涉案电影中改动的部分偏离原作品太远,且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

c.社会公众对涉案电影改动的整体评价

如前所述,改编作品对作者声誉的影响并非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构成要件,却是衡量侵权情节轻重的因素。

作者声誉受到影响与侵犯名誉权并不相同。侵犯名誉权需要具备侮辱或诽谤的违法行为及人身利益遭到损害的客观事实,而作者声誉受到影响并非指作者必须遭到侮辱或者诽谤进而导致个人精神上受到伤害或社会评价降低。

对于改编作品,普通观众的普遍认知是电影内容应当在整体思想感情上与原作品保持基本一致。观众会把电影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认为是原作者在原著中要表达的思想情感。如果改编作品对原作品构成歪曲篡改,则会使观众对原作品产生误解,进而导致作者声誉遭受损害。基于前述比对结果及涉案电影观众的评论,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电影观众会产生对涉案小说的误解,即认为涉案小说存在地球人反抗外星文明、主人公具有超能力等内容。社会公众对于涉案电影的评论虽然没有针对涉案小说,但已经足以证明涉案小说作者的声誉因为涉案电影的改编而遭到贬损。

综上,被上诉人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一审法院关于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不侵犯张牧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此外,一审法院认定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及环球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张牧野的署名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83号民事判决;

2.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行、播放和传播电影《九层妖塔》;

3.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上就涉案侵犯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4.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张牧野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5.驳回张牧野的其他诉讼请求。

看到此处说明本文对你还是有帮助的,关于“以案说法: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法律分析”留言是大家的经验之谈相信也会对你有益,推荐继续阅读下面的相关内容,与本文相关度极高!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
相关阅读
法律案例小故事及评析

法律案例小故事及评析

分析,法律案例,小故事,法律,案例,共享文档,案例分析,全集,文库,文档,方式,经典,用户,视频,免费共享,上传人,以案说法,文档类型,法律讲堂

2020-07-10 #长篇故事

法律案例小故事及评析

法律案例小故事及评析

分析,法律案例,小故事,法律,案例,共享文档,案例分析,全集,文库,文档,方式,经典,用户,视频,免费共享,上传人,以案说法,文档类型,法律讲堂

2020-08-31 #小故事

法律案例小故事及评析

法律案例小故事及评析

分析,法律案例,小故事,法律,案例,共享文档,案例分析,全集,文库,文档,方式,经典,用户,视频,免费共享,上传人,以案说法,文档类型,法律讲堂

2011-03-01 #故事会在线阅读

法律案例小故事及评析

法律案例小故事及评析

分析,法律案例,小故事,法律,案例,共享文档,案例分析,全集,文库,文档,方式,经典,用户,视频,免费共享,上传人,以案说法,文档类型,法律讲堂

2015-12-19 #短篇故事

经典童话故事版权问题

经典童话故事版权问题

童话,原著,作者,内容,汇编,对这些,保护期,修改权,版权,提问者,最佳答案,纠纷,署名权,著作权法,用的是,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使用,是现代,著作财产权,在使用,经过了

2020-06-09 #故事会在线阅读

经典童话故事版权问题

经典童话故事版权问题

童话,原著,作者,内容,汇编,对这些,保护期,修改权,版权,提问者,最佳答案,纠纷,署名权,著作权法,用的是,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使用,是现代,著作财产权,在使用,经过了

2020-08-05 #经典故事

经典童话故事版权问题

经典童话故事版权问题

童话,原著,作者,内容,汇编,对这些,保护期,修改权,版权,提问者,最佳答案,纠纷,署名权,著作权法,用的是,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使用,是现代,著作财产权,在使用,经过了

2013-07-28 #长篇故事

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以案说法”讲好食品安全故事

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以案说法”讲好食品安全故事

宣传,食品安全,娄底市,监管局,典型案例,市场,市民,保健食品,展板,故事,陈展,假冒伪劣产品,假酒,法治,过往,违法,以案说法,如何辨别,活动中,尹舒,责编,湖南日报,湖南,客户端,专题,仔细观看,事实,全市,好评,咨询台

2019-09-01 #故事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