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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沾益法院受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8年10月10日,肖某赶羊群回家,途经袁某、包某家地边时,发现袁某把牛拴在路边,影响羊群通过,导致五只羊被袁家的牛致伤后死亡。经村委会调解未果,肖某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袁某、包某应诉称,自家的牛没有致伤原告家的羊,原告诉称不是事实,不予赔偿。
庭审中,肖某向法庭提交了羊死亡时的照片五张以及四位亲属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实主张;但袁某、包某认为证明人系原告亲属,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内容不真实,不予认可,照片也不能证实牛致死了原告家的五只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原告主张自己家的羊被被告家饲养的牛致伤、致死,仅有单方陈述和照片,无其他客观有效的证据相印证,故原告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肖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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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肖某某主张袁某、包某家的牛将其羊致死,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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