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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因抢夺李四手机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张三抢 夺李四手机时裤兜里携带了一把匕首,但张三没有使用,遂以抢劫罪起诉至某县法院,并 建议法院对张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请回答下列问题:
1. 关于认罪方面,张三承认自己抢夺了李四手机,也承认兜里确实带了匕首而没有 使用。张三认可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也认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提 出了辩解,认为自己没有使用匕首,认定为抢夺更为合适。请问对张三是否可以认定为认罪?为什么?
2. 关于认罚方面,张三抢夺李四手机后,在逃跑的过程中手机脱手摔坏,若张三认 可自己犯抢劫罪,也认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拒绝赔偿李四手机,称自己确实没钱才 萌生犯罪意图的。请问若张三具有赔偿能力而拒绝赔偿,是否可以认定为认罪认罚并从宽 处理?为什么?
3. 关于从宽处理方面,在庭审时,法院提示张三:如果张三承认自己所犯罪行,也 认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法院可以以抢夺罪而不是抢劫罪对张三定罪。法院的做法正确 吗?为什么?
4. 假设张三在侦查和起诉阶段拒不认罪,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对张三还可以 从宽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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