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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位香港老板来找我们处理自己在大陆因恋爱产生的一些财产纠纷的事宜,该案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秩序性即稳定性的问题,很有意思,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这样:当事人是搞IT行业的,2000年初被公司派到大陆做高管,2002年的时候,当事人在西安被派驻,认识了正在某外国语学院读书的广东美女。
这位美女很有学问,从小读了很多书,有古人讲的心有诗书气自华的古典气质,当事人被深深的吸引,美女渐渐的也就被打动了。
2003年,美女大学毕业了,要回广东,正好香港老板也被派驻广大深圳,美女也就到深圳工作了,也投入了这家香港的IT公司,两个人如胶似漆很是美满。
如胶似漆虽好,毕竟不能过日子,美女也为自己的未来开始惆怅,知道香港老板在香港有老婆,也就向香港老板提出了自己的不快。香港老板没办法,也就赌咒发誓说是要和自己的香港老婆离婚,愿意和这位美女厮守终身。没多久,香港老板回香港,说是和自己的老婆解除了婚约,高高兴兴的要和美女在一起了。
在2000年初的时候,香港人确确实实比大陆人的思维开阔,人家敏锐的意识到了IT行业的广阔前途,人家离开了原工作单位,自己出来单干,注册了自己的公司,美女是公司的股东也是法定代表人,香港老板开始研发自己的产品了。
人家为了让美女放心,就在深证于2004年的时候买了房子,房子写在了美女和自己两个人名下,因当事人自己创业,就找女方的父母借了20万元,当事人不久也把这笔钱还给了美女的父母,自己也就按部就班的每月归还按揭款。
2008年,香港老板因商业纠纷涉嫌犯罪,香港老板的公司马上就陷入了困境,香港老板的前妻也就带着自己的孩子强行搬进香港老板和美女共同买的房子去居住了,美女也只有干瞪眼了。
涉嫌的经济犯罪解决后,香港老板继续做自己的老本行,也继续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2017年的时候,当事人突然收到短信,说自己的银行按揭贷款已经还清,还款金额是20多万。
2017年年底的时候,当事人接到了法院传票,美女对香港老板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共有房产,按照市价,要求分割,支付对价600万元。
香港老板请的是台商协会的人员,据说是香港律师,调解的时候,美女做出让步,200万元也答应。当事人觉得当事人自己是台商,当时没有在大陆购房的资格,把美女的名字写上去只是一个挂名而已,不同意支付。这位香港律师也是信心满满,不同意调解,当事人几次想同意,都被香港律师给制止了。
法院最终判决,美女享有5%的份额,要求香港老板支付500万元的房屋对价。这位香港律师竟然又怂恿香港老板以不当得利去起诉这位美女,要求美女返还房屋对价。
这个案子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特点,那就是稳定性,秩序性,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2、民事法律关系稳定性的内容有哪些?
3、诉讼实务中,我们为什么要考虑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是在社会自然规则下,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 客体) 而发生、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由社会习惯规则或交易习惯规则使民事主体之间习惯性的遵守,同时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能够实现,不因民事主体的随意变更而破坏已经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比如房屋的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买方支付了对价,按照交易的规则,卖方就要交付房屋,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这一买卖合同关系的建立,就有稳定性,双方都要按照交易的规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破坏这一法律关系,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卖方不履行交付房屋,变更登记的义务,买房可通过或其他纠纷解决的机制,来维护这种稳定性。
在本案中,香港老板和美女恋爱同居期间买房,双方在开发商处以及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处,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共有,也明确约定了共有的份额都是50%,这一种共有的约定的法律关系,也有其稳定性。
第二个问题,民事法律关系稳定性的内容有哪些。
民事法律关系稳定性的内容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后,要求遵守规则;
(2)民事法关系形成后,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享有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3)任何破坏民事法律关系稳定性的行为,都有相应的民事责任。
(4)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是裸体的稳定性,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
在本案中,香港老板和美女形成了共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就要求双方遵守共有的规则,各自享有权利的时候履行自己的义务,意图否认该法律关系,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美女就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护了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第三个问题,诉讼实务中,我们为什么要考虑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一个诉讼的发起,第一个考虑的就是当事人是否能胜诉的问题,这就是要求律师考虑一个案件胜诉的因素了,如果通判考虑,在没有胜诉因素的情况下发动诉讼,那就会让当事人非常的被动。
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合同法律关系的诉讼提起,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就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双方合同关系的建立,这就是要尊重这一稳定性,到底是谁破坏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违约方是谁,这都是要仔细甄别的。如果律师没有甄别这些,盲目的以当事人的陈述发动诉讼,将破坏民事法律关系的责任退给对方,最后的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民事法律关系是可以破坏其稳定性的,比如违反法律的规定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违背善良风俗,对小三的赠与,违禁品的买卖,以及建筑合同一方不具备资质等。
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是无效的,比如在本案中,若香港老板没有离婚,那就可以由原配起诉,美女的共有关系就不稳定了,那就要被打破了。
所以在实务中要打破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必须是有条件的,这就要发起告诉方认真甄别是否有法律不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无效的情形,只有识别到这些因素,才能去破坏其稳定性,在诉讼中也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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