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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鲜活易腐物品、急件货物等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办理调单提货手续。 2.除货运单上另有特别载明外,货物只能交付给货运单上所载明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按下列情况之一交付货物的,应当视为有效支付: 1.承运人已经准许提取货物的凭证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2.按适用的法律,已经货物交付给海关或者其他政府当局的。 3.收货人须凭调单提货委托书和海关放行单以及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提货。有效证件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回乡证、机动车驾驶证。以上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4.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包装状态或重量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5.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后三个月内未提货,承运人按其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 6.托运人应当承担因收货人未提取货物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根据托运人指示运回货物所产生的其他费用。货物被检查机关扣留或因违章等待处理存放在承运人仓库内,由收运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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