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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到网上有朋友提问:我们学校新分来一位女老师,跟一位初三的学生谈恋爱,大家怎么看?
这个问题明显是属于“师生恋”。初中三年级学生,年龄最多十五、六岁,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生活和行为还要监护承担相应的责任。女老师,成年人,为人师表,传道授业解惑者。
如果两者发生“师生恋”,我们认为,此教师有太多的过错。
首先,年龄不可以。
其次,师德不允许。
第三,工作不允许。
第四,经济能力不允许。
恋爱是走向婚姻、家族的前奏。学生有爱的权利,老师有追求爱的资格。但是,这确实是错误时间进行的一件错误的事情。
对于初三的学生,尚未成年,就去恋爱,不论对象是老师,还是同学,这是一个错误的时间的行为。现在,他的任务是学习,学习,学习。
对于教书的老师,她可以爱她喜欢的一切人,但是,这种感情要受到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公序良俗的规范和约束。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学生则是潜心求学的受教育者。追根溯源,师生之间本就是“教”与“学”、“授”与“习”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本身就意味着一种不可逾越的距离。
在法律和职业道德层面,《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做出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严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有太多给人警示的师生恋的例子:故事很多,最终走到一起的案例也很多,虽不乏甜美浪漫的爱情故事。但是,个人感觉,男生未成年,与女教师恋爱,这总不是一件不能让人祝福的事情。
故事:有一名高中女老师与男学生之间的恋情因遭到学生家长的反对而曝光,女教师还因此丢了工作。这名老师毕业于名牌高校的英语专业,两年前进入学校担任英语老师。她为该校的一名高二学生做家教,辅导学生补习英语知识。在补习过程中,学生与她熟络起来,还擦出了爱情火花,发展起一段年纪相隔10年的感情。由于学生经常不回家,两人的交往被家长发现了。家长交涉,但两人交往依旧。家长忍无可忍,向学校反映了情况。最终,学校作出了“让教师离职”的决定!
恋爱是人生路上一段最美的风景,对于学生如此,对于成年的老师亦然。虽然凡事无绝对,我们不仅要理性看待师生恋中存在的问题,也要对真心相爱的人怀有一份祝福和宽容。但是,这至纯至少美的人类感情,应该在合适的时间,绽放于合适的对象。教师与学生,是教与学,不是恋与爱。保持距离,恪守道德底线,对于学生是好事,对于老师也是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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