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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苏州稻香村在一审中获得胜诉,北京稻香村被判停止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标识,并赔偿苏稻115万元。而就在上个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对“稻香村”商标归属这一核心事实的认定上,却曾做出于此判决南辕北辙截然相反的判决。
“南北稻香村”之争,经年矣。虽然“南”说南有理,“北”说北有理。但作为如此重大知识产权诉讼,只要一方起诉,另一方必然答辩。对于双方所主张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确凿证据,及双方争议的焦点,以至于双方的基本诉求。经过十几年的反复起诉重复诉讼,对涉案法官而言,必清晰、明确、了然于胸。
再说法律,无论是苏州还是北京,适用的都应该是国法律,这无异议吧?当然了,法律是国家法律,法院却一定坐落相对地域,法官们更与地方势力,有着盘根错节的关系。再深入一点说,纵然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也难免有家乡情怀故乡情结。自古不是有“官向官,民向民,关二爷向着蒲州人”的说法吗?换句话说,虽然法律是庄严的,适用法律的人,却是活的。在适用法律时,更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综上,值此万物市场化,金钱挂帅权钱至上的大环境里,“北京的法院判北京稻香村赢,苏州的法院判苏州稻香村赢”,也算不得奇葩。
只是对如此有影响的事实,如此清楚明确的事实,在几乎同一时间,能做出如此南辕北辙截然相反的判决。法官们恣意妄为、任性枉法,也可见一斑。几乎在同一时间,对同一事实,两地法院竟作出如此南辕北辙截然相反的判决?试问,这些法官们,置法律于何地?置法治于何地?又置依法治国于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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