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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和乙女婚后育有一女,离婚后乙女获得女儿的抚养权,但是一直拒绝甲男探望女儿,甲无奈将乙女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法院最后支持了甲男的诉讼请求,判决乙女不得阻碍甲男行使探望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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