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文共有 1806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4 分钟。
11月22日,司法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为一名一线教师,东哥一直对教育惩戒权问题十分关注,看了这份“征求意见稿”,真是百味杂陈,不知道说些什么。
教育惩戒权的界定与实施,根本目的在于教育,这一点估计所有人均无异议。
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困难与困惑,唯有一线教师,感受才深切。
这份征求意见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能否很好地解决这些困难与困惑,界定并厘清教育惩戒中的问题,还有待观察。
作为一线教师,我愿意谈谈自己的想法:惩戒措施重在落实,勿空中楼阁,勿纸上谈兵。
从意见稿第六条至第九条,分列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以及强制措施的几种情况,基本涵盖了教育惩戒的几个不同阶段,并呈递进型加重。
但是这几点,与学校现行默认的惩戒措施,在阶段判定、措施轻重、人员要求上,有很大的出入。
以下逐条说一下:
所谓的一般惩戒,细究起来,并不“一般”(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这种形式有当众不当众之分,当众的话,在现行惩戒体系中,属于较重或者说被惩戒者较不愿意接受的方式;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这个适当,文章就太多了,一般这种运动是指罚跑步,那么跑多少圈或者多少米合适,很难说,四百米的跑道跑十圈的也很常见,但是放在这里显然不适当,而且类似蹲起俯卧撑之类的,是否属于带有侮辱性质惩戒,也有待讨论;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这一点简直毫无用处,属于日常,但是面壁的话,可参见当众检讨的问题;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如果是纸条玩具,自然属于一般惩戒,但是如果是刀具一类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另当别论,难处理的其实是手机;
(六)课后留校教导——这一点往往会引发家长较大意见,在接送的情况下,和叫家长没什么区别;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校规可以规定,但是是否适当,家长学校乃至教育管理部门意见未必统一。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这一条情况复杂,有时可能出现进一步的剧烈冲突。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这一条要有面对家长无作为或者责怪学校无作为的心理准备。
较重惩戒与严重惩戒的理解,看起来教育部与基层有很大的不同。
(一)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二)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三)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以上三条与一般惩戒并不能区别开来,充其量就是叫家长,且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的规定虽然责任明晰,但也会更加繁琐。
(四)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此条很少实施,专门的校规校纪考试是有的,但是单独的隔离反省会很容易出问题;
(五)要求家长到校陪读——家长真心没空,跑不起;
严重惩戒部分条款脱离实际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这一条学校处理很常见,算不得严重惩戒,在教育管理部门和家长眼里很不得了的停课,在学生和教师眼里,都不是个事儿;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哪有这配置?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地方不好找,专业人员没处找;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开除不会被指责推向社会吧?
以上规定对于高中阶段开除予以明确,正视学校教育需求,至于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需要进一步的教育规划——由此可见,曾经工读学校的取消是多么的不合时宜。
强制措施部分首先要为准予强制点赞,但是惩戒权不等于执法权,有许多问题需要结合教育管理部门乃至公安部门
关于强制措施,会因具体情况涉及许多问题,例如违规电子设备和管制刀具,处理起来就是截然不同的,但是必须指出,赋予教师对于违纪学生的物品检查权是十分必要的——不过应注意避免搜身或者独处式搜检——关于手机的没收处理乃至相关惩戒应有单独明晰的规定。
最后想强调一点,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应对的是目前教育领域教师惩戒束手束脚以及部分教师肆意体罚的现状,所以,应为教师撑腰,为家长解惑,起到家校教师沟通的桥梁作用。
看到此处说明本文对你还是有帮助的,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勿空中楼阁 勿纸上谈兵”留言是大家的经验之谈相信也会对你有益,推荐继续阅读下面的相关内容,与本文相关度极高!